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3民初1285号
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石路村龙旦屯村背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L408K1G。
法定代表人:谭醒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910368。
法定代表人: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辉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