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133号
申请人: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南淝河东、东隆码头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WYW3P。
负责人:欧卜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910368。
法定代表人:武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