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社居委东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Q474278。

法定代表人:何冬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哲,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910368。

法定代表人:武军。

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长丰宏富可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