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羊山机械租赁服务部、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834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羊山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UF9XM4Q。
经营者:潘宇灵,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华,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910368。
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羊山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76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宣州区羊山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6元、保全费760元,合计1546元,由原告宣城市宣州区羊山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