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家先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4019号 原告:上海家先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2幢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72号402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先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先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确认了工程开工通知单,约定由原告在上海市XX镇XX弄XX号XX室正式开工,装修的标准为4,000元每平方米,该房屋89平方米。2021年1月13日,经被告出具验收记录表,表示原告已于2021年11月15日完工,故被告理某支付剩余装修款项,共计人民币300,087.68元,现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300,087.6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须向甲方所在地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项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所涉装修工程项目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审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欧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