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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申3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正确地址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而原审法院送达回证上记载的地址却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故原审法院向错误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并违法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其对诉讼毫不知情,丧失了抗辩的权利和机会。其欠付的工程款为150万元,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70万元,且系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全部修复所需费用足以抵扣其欠付款项。综上,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原审法院向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邮件号码为eyXXXXXXXXXcn,经邮政部门查询该邮件状态为“投递并签收”。按照常理,如果收件人名称和地址不吻合,邮件应被退回而不会被签收,故仅凭送达回证上的地址不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实际送达的地址错误。同时,鉴于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有其他诉讼案件,原审法院还向其在他案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得到的回复为“贵院送达我所的(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案诉状等材料,由于当事人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委托本所代理诉讼,同时也无法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故本所律师无法出庭应诉”。原审第一次开庭因申请人未到庭而取消,随后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分别张贴于四平路XXX弄XXX号和南京西路XXX号。原审法院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后采用公告送达,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关于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系争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330万元,尚欠170万元未付。虽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曾口头承诺减免20万元,其只需再付150万元,但其对该主张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再次,系争工程早已实际交付并使用至今,申请人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所提出的系争工程质量问题则可另寻他途救济。综上,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储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