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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执335号 (2016)沪010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吴智成。申请执行人上海片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安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案外人股某(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14日止),但该财产现无法实际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判员***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