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财保3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锐志风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牛晓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娜,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锐志风机(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出具(2022)京0108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9168.77元的财产。锐志风机(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锐志风机(苏州)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9168.7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