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316号
原告: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NILS ULRICH BICK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亦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心D座中区21层。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5元,减半收取7637元,由琵乐风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