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084号
原告:***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30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游晓玲。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和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和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