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588号
申请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135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聪,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勇勇,女,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董事长。
原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6元,由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