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909号
原告: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吴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因原告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