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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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西侧01227-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87035811。




法定代表人:刘迪。




被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972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截止2021年11月3日,被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和检查及报审、报验表》《管道各附件安装检验记录》《阀门实验(清洗)记录》《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条件确认记录》《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等,分为工艺管道资料2册、电器资料1册、自动化仪表2册、综合资料1册、设备资料2册。目前尚缺竣工图资料,因资料缺失现尚无法交付。2021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9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3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哲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颖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