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锐克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797号
原告:锐克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福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职务不详。
第三人: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可门工业园区松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标,职务不详。
原告锐克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锐克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锐克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