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2151号
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铁岭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心D座中区21层。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申请撤诉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