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胜丰丰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山民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胜丰丰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胜丰丰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胜丰丰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申请人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胜丰丰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谌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