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保山分公司等与昌宁县小桥恒荣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4民初838号
原告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16337435C。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保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28020。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昌宁县小桥恒荣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524589626662P。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保山市昌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保山分公司与被告昌宁泰昌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保山分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昌宁县小桥恒荣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