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5246号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2栋9号楼2层202房间。
负责人:何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汇处五洲国际广场11号楼80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标,总经理。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振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