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16337435C
法定代表人:赵标荣。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28020。
法定代表人:木龙英。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姣,云南金曦(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昌宁泰昌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4599348141L。
法定代表人:穆从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保山市昌宁县。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宁泰昌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云0524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宁泰昌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昌宁泰昌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在本院有尚未执行完毕案件4件,未履行标的额8193077.22元。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机动车、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期权及保险金融产品等财产性权益。本院已对其使用发布限制消费令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华
审判员  唐加伟
审判员  杨景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