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莫**、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4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周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养马坡46号。
法定代表人:庄梁,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水利水电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莫**申请再审称:(一)水利水电公司超标的财产保全存在过错,水利水电公司应对其超标的查封莫**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莫**对此没有提出复议、二审法院认定水利水电公司不存在过错,均依据不足。(二)由于水利水电公司对超标的查封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合法权益,应当赔偿莫**实际经济损失396000元。二审判决认定水利水电公司超标的查封行为没有给***造成任何损失依据不足。据此,请求再审。
水利水电公司提交意见称:莫**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莫**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问题是:水利水电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经查,在水利水电公司诉请莫**偿付间接管理费、代缴工程税款及赔偿损失一案中,水利水电公司为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有效执行,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的金额未超出其诉请范围,此后法院作出的判决亦支持了水利水电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故上述财产保全不属于申请有误。而且被冻结的450万元及利息均一直保存在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水利水电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造成其实际损失。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水利水电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莫**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