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8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梁。
被执行人:莫**,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湛霞法执字第3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富豪山庄聚龙华庭2街5座402房(产权证号:06738**)。
2018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