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雷州市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82民初1695号
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养马坡46号。
法定代表人:庄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悦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附城镇英山村海霞路5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远辉,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雷州市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瑞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连浚凯
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