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803执恢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梁。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湛霞法执字第3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笫(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振邦

审判员  何 涛

审判员  陈卫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华福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笫-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