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

某某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2民初3498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炳柱,院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负担。
审判员庞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