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977号
申请人:冠县万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武训大道与兴贸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滨河东路1号(北院)5幢3层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