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8年5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369809-5。
被执行人:王芳秀,女,生于1964年8月12日,土家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陈佳,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王芳秀、陈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王芳秀、陈佳暂无履行能力,6390364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我院财产调查结果,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建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