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林(已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佳,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秀,女,土家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陈佳、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陈佳、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秀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