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8年5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9809-5。
被执行人:XX秀,女,生于1964年8月12日,土家族,住宜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XX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时,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停止对异议人**个人财产的执行,解除**在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拍卖沿江大道198-7-58号房所得房款的查封。***与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XX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枝江法院已作出(2016)鄂058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四条判令“被告**在继承和管理陈士林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异议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交了“放弃遗产申明书”,且事实上也未继承陈士林的任何遗产。但枝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将**列为被执行人,冻结**的个人财产,该房是**个人财产,不是遗产,现异议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XX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8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四条:被告**在继承和管理陈士林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XX秀、**强制执行,因**另有执行案件在宜昌西陵区法院执行,已拍卖登记名为**的沿江大道198-7-58号房屋,拍卖款为240万元,本院将该240万元查封。
同时查明:2010年5月4日,**与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房屋一套出售给**,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支付房屋首付款后,余下房款在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他项权证。2010年10月9日办理房屋产权证,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所有人为**单独所有。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XX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XX秀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西陵区法院申请执行,并将该房屋评估拍卖,本院将该房屋拍卖款240万元查封。**遂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2016)鄂058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继承和管理陈士林遗产的范围内对陈士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位于宜昌市××区××大道××号(江山风华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昌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0)第150301018-420-58号,登记名为**,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取得房屋的时间在陈士林死亡之前,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并不是继承陈士林遗产所得。拍卖该房屋所得款项应属**所有,因此,**要求解除该拍卖款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西陵区法院的拍卖宜昌市伍家区沿江大道198-7-58号(江山风华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昌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0)第150301018-420-58号房屋所得拍卖款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世前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