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

***、熊志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熊志伦,男,1949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XX秀,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69809-5。
***、***与XX秀、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秀、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借款利息503266.67元(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以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30000元利息已抵扣),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0月2日起,以8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4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059元,以上合计1382009.6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8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对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339195元,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我院2018年2月8日向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宜昌天源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债权予以保全。我院于2018年3月8日向***送达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于2018年3月15日前往宜昌天源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申报债权。
3、2018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4.对***与***共同共有的位于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房屋,本院通过电话调查方式联系长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该处房屋已经两次流拍以物偿债给债权人。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XX秀、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发现的财产无非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XX秀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将届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勤
审判员朱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