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69809-5,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
法定代表人:***(已殁),总经理。
原审被告: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06105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定,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宜昌天源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XX秀,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盛源矿山设计有限公司、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案外人申请经本院2017年12月5日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指定宜昌天源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本案依法扣除审限以及延长审理期限。上诉人***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予以准许并要求其结案前交清。2018年5月30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催收诉讼费通知单》,限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