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南新大道3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8314847J。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德华,男,该公司商务合约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霞,女,该公司商务合约部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明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丽冰
书 记 员 徐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