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80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南新大道3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8314847J。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原告***诉被告***、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