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9669号
原告:***,男,1983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