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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北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夏金华。
被告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少岭,
委托代理人夏金华,(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十三号。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6日许,被告***驾驶车主为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的冀B×××××号轿车,在路北区西山道凯鑫商贸门前非机动车道上,开车门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唐山市协和医院治疗。本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无责任。由于车辆为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的冀B×××××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被投保了相应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30日零时至2011年11月29日24时止);我方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目前受到的相应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邮寄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74051.92元。
被告***辩称,车入的是全险,我不承担赔偿。
被告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入的是不计免赔的全险,我们不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在确认事故车辆车主同我公司保险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若机动车检验合格,且无其它免赔情形,我方将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二、原告各项主张中,复印费、邮寄费、鉴定费均为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依保险合同约定,我方不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原告其它主张的合理性将在质证时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驾驶冀B×××××号轿车在西山道凯鑫商贸门前非机动车道上开车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受伤。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唐山市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9月23日出院,实际住院79天,期间支付医疗费1220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护理费应为7655.20元(35369/365*79)。2011年10月24日在唐山市协和医院再次开支医疗费2067.20元,2011年11月1日原告***被评定为拾级伤残,***属城镇户口,伤残赔偿金应为32526元,精神损失费应为2000元。原告在治疗、鉴定阶段支付交通费400元,复印费22元,鉴定费800元。另查明,冀B×××××号轿车登记车主为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及保险金额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宏润土地开发利用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应由该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655.20元,伤残赔偿金3252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复印费22元,鉴定费800元。对原告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照被告***过错程度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保险公司应赔偿***医疗费427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655.20元、伤残赔偿金3252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复印费22元、鉴定费800元,合计53403.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27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元。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文茜
审 判 员  轧红芸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