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万方水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万方水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方水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72号11-3302室。

法定代理人:王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北园区玉龙湾10号。

法定代表人:阎光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乌鲁木齐万方水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方水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旭创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也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鹏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吐送买买提

审判员 如孜托合提奥布力喀斯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廷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