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14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刘晓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易堂公司)因与上诉人刘晓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木易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将木易堂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进行调减。事实与理由: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图纸时间仅有40天,而刘晓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长达500天,双方的违约情形与责任承担不成正比,故刘晓强承担的违约责任过轻;案涉幼儿园未能竣工是因案涉土地使用类型与实际用途不符,未能通过规划部门审批,而非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图纸所致,且时至今日幼儿园仍未开园运营,故刘晓强的租金损失不应由木易堂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应对《装饰设计合同》3.2.1条中的违约金予以调减。
刘晓强辩称,木易堂公司部分设计图逾期交付、部分设计图至今未交付,其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刘晓强造成了直接损失。木易堂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刘晓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木易堂公司本诉请求,支持刘晓强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木易堂公司举示的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12日邮件,既不足以证明收件人为刘晓强,也无法打开邮件发送记录中的附件,其中MP4格式文件也显然非图纸。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了《装饰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图纸交付义务。此后,刘晓强仍在不断要求木易堂公司提交户外效果设计成果,木易堂公司也承认调整好后发给刘晓强,说明木易堂公司并未交付效果图。刘晓强支付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不应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木易堂公司未依约履行设计图纸的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逾期5个月才交付施工图的行为对刘晓强的幼儿园开办造成了直接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装饰设计合同》中并未对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约定涉及阶段,一审法院以分阶段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属计算方式错误,应以刘晓强实际租金损失(近30万元)计算木易堂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
木易堂公司辩称,刘晓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木易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晓强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设计费15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自2017年12月5日起计至款清偿完毕清时止);2.判令刘晓强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0元;3.判令刘晓强支付木易堂公司垫付的律师费16000元;4.判令刘晓强承担公证费3000元。
刘晓强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木易堂公司支付刘晓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168000元(庭审中,其明确仅要求木易堂公司支付违约金168000元,以设计费21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8年5月1日);2.判令木易堂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刘晓强与木易堂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合同》,约定木易堂公司为刘晓强设计博美斯顿国际幼稚园;室内48元/平方米,户外40元/平方米,设计费合计224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优惠后价格为218000元,设计期限从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2月3日;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第一期设计费65400元,木易堂公司交付效果图方案2日内支付第二期设计费76300元,木易堂公司交付深化施工图后2日内支付第三期设计费65400元,装饰工程竣工或交付施工图后6个月支付所有余款10900元;木易堂公司设计全部结束后需向刘晓强支付相应的效果图不超过20张和施工图不超过5套;平面方案、效果图方案、深化施工图方案确认后,每修改一次,依次按总设计费用3%、5%、10%另行支付设计费,设计期限顺延;刘晓强应按合同约定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该结算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木易堂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刘晓强交付设计成果,因木易堂公司重大过失,延误了交付时间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该阶段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木易堂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刘晓强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木易堂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3日刘晓强不予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引发诉讼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刘晓强按约向木易堂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65400元。
2017年10月31日开始,木易堂公司陆续向刘晓强方以邮件的方式发送施工图纸,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木易堂公司最终于2018年5月1日向刘晓强交付了所有施工图。
2017年11月3日,木易堂公司开始陆续向刘晓强方邮件发送室内效果图,直至2018年1月4日木易堂公司向刘晓强交付了所有室内效果图。
2017年11月30日,木易堂公司向刘晓强方的邮箱发送了主题为“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户外效果方案”的邮件,附件中有一段MP4格式的视频及BMP格式的文件,该邮件内容称附件为户外效果方案,BMP格式的文件为图片效果。2018年1月12日,木易堂公司又向刘晓强方的邮箱发送了主题为“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户外效果方案”的邮件,附件为五个BMP的文件,该邮件内容称该附件文件为户外的修改方案。庭审质证时两个邮件的附件均已过期。
2018年3月14日,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告知刘晓强户外效果图纸质版已经寄出。2018年3月28日,刘晓强在微信群里问木易堂公司,图纸及效果图发过来了没?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称,图纸和效果图要第二天才发。2018年4月20日,刘晓强问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户外木玩具效果图出来没,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称正在做。2018年4月24日,刘晓强又在微信群里问,户外玩具效果图当天是否能寄出。2018年5月1日,刘晓强仍在微信群要求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发户外防腐木玩具调整后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发了一份施工图纸并回复,施工图按照现场调整了尺寸,效果图该周调整好后发给刘晓强。
木易堂公司庭审陈述,2018年1月12日木易堂公司已经通过邮件形式将户外效果图向刘晓强发送完毕了。刘晓强庭审陈述至今未收到木易堂公司全部户外效果图,因户外玩具池的玩具需要与玩具厂商对接、定制,而目前没有户外效果图,仅凭施工图无法完成玩具的定制,导致户外部分无法顺利施工,目前室内部分已完成,但户外部分仍未完工。双方一致确认,合同中约定的深化施工图即为施工图。
另查明,2019年4月18日,木易堂公司工作人员赵昶到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保全公证,对赵昶手机上QQ邮箱中与“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项目有关的邮件进行公证。木易堂公司因此支付公证费3000元。
木易堂公司因与刘晓强合同纠纷,委托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选派陈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木易堂公司因此而支付律师费16000元。
还查明,刘晓强于2017年8月25日与成都嘉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壕雅庭”商铺租赁合同》,其中约定,成都嘉云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郫县商业楼出租给刘晓强,租赁期限为12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面积为3463.65平方米,租金为750000元/年。2017年10月9日,刘晓强向成都嘉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750000元。
刘晓强因与木易堂公司的合同本次合同纠纷而委托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刘晓强因此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木易堂公司与刘晓强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合同之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刘晓强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设计费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按照双方约定,木易堂公司与刘晓强协商确定的优惠后设计总费用为218000元,分四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刘晓强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65400元,剩余三期设计费未支付。双方约定第二期的付款时间为木易堂公司交付效果图方案2日内支付,双方确认2018年1月4日,木易堂公司已经将所有室内效果图向刘晓强交付,但刘晓强称室外效果图至今未全部收到,而木易堂公司称截止至2018年1月12日已经将室外效果图全部发给刘晓强。木易堂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木易堂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向刘晓强方发送了主题为“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户外效果方案”的邮件,告知刘晓强附件中的视频及BMP格式的文件为户外效果方案及图片效果,刘晓强对此未进行回复;木易堂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再次向刘晓强方的邮箱发送了主题为“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户外效果方案”的邮件,附件为五个BMP的文件,该邮件内容称该附件文件为户外的修改方案,刘晓强亦未对该邮件进行回复。现这两个邮件附件已经超期,无法打开。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木易堂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刘晓强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木易堂公司交付设计成果3日刘晓强不予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因此在木易堂公司已经向刘晓强发出户外效果方案的电子邮件,明确告知刘晓强附件中有户外效果图的情况下,刘晓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效果图进行了确认,现邮件附件因超期无法正常打开,刘晓强认为木易堂公司交付的户外效果图因木易堂公司设计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则应当对此进行举证,刘晓强未能对此进行举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确认2018年1月12日木易堂公司已经将全部效果图交付给了刘晓强。所以刘晓强应当于2018年1月14日内向木易堂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76300元。
因双方确认深化施工图即为施工图,2018年5月1日木易堂公司将所有施工图向刘晓强交付。所以按照双方约定刘晓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后2日内,即2018年5月3日支付第三期设计费65400元。刘晓强称案涉装饰工程并未完工,木易堂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工程已经完工,所以按照双方约定,刘晓强应当在交付完图纸之后6个月,即2018年11月1日向木易堂公司支付第四期款项10900元。故刘晓强支付剩余设计费152600元的条件均已成就,木易堂公司要求刘晓强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晓强的违约责任。因刘晓强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木易堂公司要求刘晓强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木易堂公司要求刘晓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因刘晓强逾期支付设计费,应当每逾期一日向木易堂公司支付该阶段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鉴于刘晓强明确表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视为其有要求法院调减的意思表示,且木易堂公司陈述其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也故根据双方履约的实际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35000元。木易堂公司还主张刘晓强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木易堂公司陈述刘晓强逾期付款导致木易堂公司产生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而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时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确定的金额足以弥补其该项损失,故其再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木易堂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引发诉讼,律师代理人由违约方承担。本案木易堂公司起诉刘晓强是因刘晓强逾期付款,导致木易堂公司为催收设计费用而提起诉讼并因此而产生了律师费16000元,因此木易堂公司主张刘晓强承担律师费1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木易堂公司主张刘晓强支付公证费3000元,因木易堂公司所做公证是为完成其举证义务所采取的方式,并非因刘晓强违约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木易堂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木易堂公司为刘晓强设计案涉幼儿园的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2月3日。虽然合同约定以交付效果图、施工图及工程竣工或交付施工图6个月作为分期付款的条件,但并未约定交付效果图、施工图的日期,而木易堂公司向刘晓强交付效果图、施工图的时间段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以木易堂公司最迟应当在2017年12月3日将所有效果图、施工图交付给刘晓强。而木易堂公司向刘晓强交付完所有效果图的日期是2018年1月12日,交付完所有施工图日期是2018年5月1日。所以木易堂公司逾期向刘晓强交付图纸,按照双方约定,木易堂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刘晓强交付图纸,因木易堂公司重大过错延误交付时间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该阶段设计费千分之五。因合同已经明确交付图纸的最后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木易堂公司签订合同之际也知晓为刘晓强设计的是一座幼儿园,其理应知晓,图纸每晚交一日,刘晓强则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如房租等费用及可预期收益损失,所以按期交付图纸应为木易堂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而木易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逾期是因不可规责于木易堂公司的原因所致,故木易堂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作用在于弥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本案中,刘晓强因交给木易堂公司设计的幼儿园场地系租赁而来,每年向出租方支付750000元房租费用。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图纸必然导致刘晓强无法装修幼儿园,幼儿园产生预期收益的时间也将因此而延后,这阶段刘晓强必然产生租金损失。所以结合刘晓强的损失,双方约定木易堂公司每逾期交付一日图纸则承担该阶段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故计算下来,木易堂公司应当向刘晓强支付违约金63656元(76300元×40天×5÷1000+65400元×148天×5÷1000)。对于刘晓强多主张的部分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晓强因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图纸而反诉木易堂公司支付违约金,刘晓强因此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0元,刘晓强要求木易堂公司支付该笔费用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晓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设计费152600元;二、刘晓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三、刘晓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四、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晓强支付违约金63656元;五、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晓强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六、驳回成都木易堂公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刘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8元,其中2794元由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4元由刘晓强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晓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木易堂公司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应予调减。
一、刘晓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装饰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18000元,分4期付款。刘晓强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65400元,剩余3期设计费均未支付。按照约定,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设计费支付时间分别为木易堂公司交付效果图方案2日内、交付施工图方案2日内、装饰工程竣工或交付施工图后6个月内。木易堂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前向刘晓强提交了室内效果图,于2018年5月1日前向刘晓强提交了所有施工图。至于室外效果图,现有证据表明,木易堂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月12日两次向刘晓强方发送主题为“郫县博英斯顿幼稚园户外效果方案”的邮件,刘晓强均未回复,也未提出异议。按照双方关于木易堂公司交付设计成果3日刘晓强不予书面回复视为确认的约定,应推定木易堂公司已经将室外效果图交付给了刘晓强。
针对刘晓强否认木易堂公司提交室外效果图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木易堂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12日发送户外效果图的收件邮箱“250×××@qq.com”,与刘晓强认可的2017年11月3日以及2018年1月4日收到室内效果图的邮箱一致;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12日邮件附有视频及BMP格式文件,且邮件内容称文件为户外效果方案及图片效果;刘晓强未按合同约定在3天内回复,视为确认,此后再通知对方补交或修改,系确认后的再通知,不能否定前面确认的效力。刘晓强该上诉意见不成立。
按照合同约定,刘晓强应于2018年1月14日前内向木易堂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76300元,于2018年5月3日前支付第三期设计费65400元,并在交付完图纸之后6个月,即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木易堂公司支付第四期款项10900元。刘晓强未按约支付第二期至第四期设计费1526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约定的木易堂公司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应予调减。木易堂公司按约应于2017年12月3日交付全部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和施工图,而实际交付效果图和施工图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12日和5月1日,分别逾期40天和148天。《装饰设计合同》约定,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该阶段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据此核算木易堂公司应当向刘晓强支付违约金为63656元。
针对木易堂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显失公平、要求对木易堂公司违约金予以调减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图纸时间为148天,木易堂公司关于其仅逾期40天的说法不准确;木易堂公司逾期提交设计图纸和刘晓强逾期支付设计费,两种违约行为性质有所区别;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的违约金与同期幼儿园租金金额有一定差距,并未让木易堂公司承担对方同期全部租金。综上,木易堂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刘晓强提出,一审法院以分阶段方式计算木易堂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有误、应以刘晓强实际租金损失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易堂公司的设计成果交付和相应设计费用的支付分为几个阶段,木易堂公司逾期交付设计成果时以相应阶段设计费为基数按日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效果图、施工图相对应的阶段设计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木易堂公司从2017年10月13日起,陆续向刘晓强提交装修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同期刘晓强的幼儿园也在装修中,并无证据证明木易堂公司造成幼儿园逾期投入使用,刘晓强提出应以租金金额作为实际损失,以此计算木易堂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木易堂公司和刘晓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1.5元,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1.5元,刘晓强负担3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赵云平
审判员 史 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