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3565号
原告: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彭彤,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彤,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彭彤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彭彤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彭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原告成都世典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彭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