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6505号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364Y。
法定代表人:薛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昶,男,1999年3月26日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5510元,由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侨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