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1001号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