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685号之一
原告:潍坊泰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巴黎路36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潍坊泰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泰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泰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86元、保全费1438.04元,由潍坊泰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