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发,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追偿权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22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发无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财付通账户被依法冻结。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发无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已将执行情况和准备终本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 审判员  熊 赟 审判员  许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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