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3744号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36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