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3743号
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36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玖万柒仟捌佰**贰元柒角肆分整(697862.74元)。二、被告应赔偿由于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原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金还完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0%计算。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损失为196147.89元。)一、二项合计:894010.63元。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