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七民初字第11088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
法定代理人周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671号7楼。
法定代表人桂立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