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聚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396227484。
法定代表人:桂立澄,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聚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2015年1月制作的《青海诺木****河东风电厂49.5MW工程35KV架空线路使用设计图及说明》,在工程概况中明确载明:“青海诺木****河东风电场49.5MW工程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大格勒乡境内”,该证据可以证实青海诺木****河东风电场49.5MW工程实际地点在格尔木大格勒乡。请求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裁定此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实际不动产地在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