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1913号 原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工业园区东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祥监理公司)与被告***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祥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年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8518.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对xx楼项目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因青年房地产公司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处于停止状态。于是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监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2019年10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的xx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履行。从2020年4月20日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将不再承担工程的任何责任;因该工程已完成二号楼基坑开挖,基础3轴线至6轴线基础筏板下防水工程,故青年房地产公司因在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后应向原告支付现场管理人员工资18000元。但是第三方2020年5月20日进入施工现场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同前。 被告青年房地产公司辩称,欠付原告18000元数字合适。但是原告公司聘用人员从其公司借走了5000元,至于剩下的13000元,公司意见是原告方将做的基坑及相关防水工程的监理资料拿过来后立即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5日,原、被告就xx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因被告资金困难,导致全面停工。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201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xx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履行。从2020年4月20日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将不再承担工程的任何责任;该工程已完成二号楼基坑开挖,基础3轴线至6轴线基础筏板下防水工程。被告支付前期及其他费用共计18000元。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后支付。但第三方于2020年5月20日进入施工现场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遂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自述,原告提交的监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从协议也可看出,原告已履行了其应履行的监理义务,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原告仅就完成的工程而言无法做成资料,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资料系强人所难,且也无合同依据。被告以原告工作人员借走5000元要求扣减,该笔借款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经原告追认,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洪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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