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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