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长城山海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700000元,利息97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6137.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8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427元,共计4074652.35元。现被执行人***支付350000元后未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室房产(产权证号:X**),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该房产。本院委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挑选了宁***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958047元。本院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变卖,该房产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776018.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债权776018.07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身份证号:XXX)。**向本院申请将该房产以变卖流拍价格776018.07元抵顶本案债务并向本院申请将该房产过户至**名下,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名下。本院现已裁定该房产归案外人白桦。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342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陶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