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895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7895号
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4609429K,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西沟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焯君,该公司法务。
被告: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069575X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00603T,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东路8号同曦鸣城A9幢301-305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
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春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