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02民初5156号
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涛,
被告: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0元,退付原告甘肃隆辉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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